2017年7月29日 星期六

颱風來襲,出入請小心

親愛的會員及志工:
第九號颱風將對花東造成威脅,請大家預先做好防颱準備
出入也請多加小心~~~
※7/29分會中午後休館(颱風假)

報天氣 - 中央氣象局

2017年7月25日 星期二

7/26分會休館一日

各位好:
明天(7/26)專職休假,分會電話轉至總會
相關會務可留言於下方.寫訊息或mail
7/27上班時會盡快處理,謝謝您~~


2017年7月18日 星期二

荒野保護協會鄭重聲明

荒野保護協會鄭重聲明

一塊有形的招牌要亮,只要選對擦拭用品及做法,短暫時間內就能閃閃發亮。
一個協會在外人的印象,像是個無形的招牌,存在每個人心中,靠團體內每個人所做的每件事一次一次擦亮。
 
荒野保護協會累積許多志工的努力才有今日的閃亮招牌。
荒野保護協會是大家共同打造出來的閃亮招牌。
這塊招牌,當然也不能被私自用於經營個人利益。
這塊招牌,當然也不容許因個人言論或行為而令其蒙塵。
 
協會成立22年來,持續在環境教育及棲地守護面向上努力不懈。
協會委派或培訓之志工,也在每次的發言及推廣時,擦亮別人心中的荒野招牌。
 
但若志工未經協會同意而使用協會名號或logo進行招攬課程、活動或商業行為者,都屬侵權,也將造成協會無法預期的傷害。
 
荒野保護協會的招牌,靠每位荒野伙伴而擦亮。
荒野保護協會的招牌,讓每位荒野伙伴感到榮耀。
荒野保護協會的招牌,屬於每位荒野伙伴所共享。
荒野保護協會的招牌,絕不允許任何伙伴損害。
鄭重宣告:
損及協會名聲及信譽者,協會將依志工管理辦法或法律途徑處理;協助協會環境教育及棲地守護工作者,協會也將依相關辦法年度給予鼓勵。
 
一個協會需大家努力,才能由參加者去擦亮在他心中的那塊招牌,但一個協會也可能因少數志工而受損。
 
期望伙伴一起為擦亮招牌而努力。
 
附加檔案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The Society of Wilderness
簡 便 行 文 表 性質: 簽 稿 稿代簽 公告事項 發文字號: 總字第 104007 號 □ □ □ 速別: 普通件 速件 最速件 發文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 □ 密等: 普通 密 機密 極機密
□ □ □
正本受文者:本會理監事、()分會長、委員會召集人及會員代表
副本受文者:本會專職秘書
主旨:社團法人荒野保護協會志工管理辦法公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志工管理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擬訂跨委員會、小組等志工之共同規則,以完成本會之各項任務。
本辦法以推動本會任務,建立本會志工文化為目標,其可配合內政部《志願服務法》之部份,得協助志
工申請相關認證或福利,但不以配合《志願服務法》為限。
第二條 本會志工係指志願不受報酬,或依本會《志工交通補助及個人簽收施行細則》之規定簽收勞務報
酬後依所訂比例回捐本會,協助本會相關任務者屬之,不以是否具有有效會員身份及所擔任之任務為限,
並可機動短期擔任之。
具有當年度有效會員身份者,另稱「會員志工」。
加入特定志工組織編制中接受特定規範及動員,並完成當年繳交會費及註冊所屬志工次團體者,得特稱
「註冊志工」。
因會務性質或專案特性而接受勞務報酬者,不列入志工服勤,亦不受本辦法所規定,由秘書處另行管理
其工作內容及品質。
第三條 本會志工之權利義務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會員志工另應遵守本會章程相關規定。
註冊志工另應維持該年度之有效會員身份及遵守所屬志工次團體所訂定之規範。
關於志工之入門訓練、編組、服勤、繼續教育、聯誼或其他活動,得依其必要性、適切性、與公平性,
針對不同類別志工設定適用條件,並應以提前公告為原則。
第四條 志工資格條件改變時,得改歸適用於次一較寬資格之志工類別。
會員志工與註冊志工之會員資格以當年度之有效會員資格判定。
註冊志工就所屬志工次團體進行註冊,原則上以一年一期為單位。
會員志工及註冊志工有重大違紀或嚴重損及協會名譽者,得經該管之志工組織提案,經常務理事會審查
認定後,取消其會員志工及註冊志工之資格。
第五條 本會依章程所設立之委員會、小組,因執行特定之任務之所需,召募具相關專長之人力擔任召集,
經理監事會認可後,始得組訓註冊志工。並應制訂該委會員、小組之組織簡則送理監事會審核。
第六條 委員會、小組應設召集人及幹部團隊,召集人或所委託之代表應參與委員會召集人聯席會議,並
列席理監事會報告工作成果及接受理監事會之監督。
第七條 委員會得協助各分會組訓該項業務之志工團隊。分會之該組志工於是項業務相關之制度與管理,
對委員會負責;於是項業務在分會之執行,對分會長及分會幹部會議負責。
第八條 為因應分會特殊任務所需,分會得經理監事會之認可後,組訓直屬於分會之志工次團體,不以既
有委員會之任務為限。惟應明訂其任務內容、組織簡則、幹部名單,送常理會備查。
第九條 分會各自組訓之志工次團體,若因任務相同跨分會串連達三個(含)以上時,得聯合提請理監事會
設定全會性之委員會。
全會性之委員會若未達三個分會執行,且無於全會設立委員會之必要性時,得經理監事會議定後,轉為
直屬各分會之志工次團體。
第十條 委員會或小組因任務完成、條件改變致任務必須調整,或人力散失致須解散時,經理監事會議定
後解散,並應輔導所屬之志工人力轉移至其他團隊參與本會會務。
分會直屬之志工次團體亦同,由分會長及分會幹部會議輔導之。
第十一條 本會各分會應辦理本會之志工基礎訓練。各志工次團體應辦理相關專長之培訓課程,並應於
訓練中提供《志願服務法》所訂「志工基礎課程」受訓之管道或資訊。
本會各志工次團體間得不定期舉辦志工聯合訓練,以促進志工能力的增長與交流,並得配合第三條之規
定分類辦理。
第十二條 本會志工應配合本會之財務政策。活動規劃應配合本會訂定之成本結構計算方式。惟因活動
性質或目的而有特殊考量者,得由秘書處及該管幹部召集相關志工提前協調之。
各類活動相關之費用應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原則規劃。各委員會、各分會亦得依任務性質及各地物
價、空間特性,召集秘書處、該管幹部、及相關志工擬訂相關細則。
第十三條 志工一般服勤時,其與志工服勤相關之經費應依下列原則實施:
1.交通補助費:得依本會《志工交通補助及個人簽收施行細則》申請給付。
2.誤餐費:原則上不予編列,但大型活動由協會統籌辦理者不在此限。
3.保險費:本會應負擔保險費用,列入活動成本中。惟經志工同意自付或自理者不在此限。
4.勞務費:無任何勞務費用或依本會《志工交通補助及個人簽收施行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志工辦理志工培訓、進修訓練、聯合訓練時,其與志工服勤相關之經費應依下列原則實施:
1.交通補助費:講師及輔導員得依本會《志工交通補助及個人簽收施行細則》申請給付,或列入培訓成
本者不在此限。

2017年7月3日 星期一

【分會公告】

106/07/04分會休館一日(專職休息日),有事請mail至分會信箱
7/5上班時會盡速與您聯繫,謝謝!!
電子信箱: sowhl@wilderness.tw